電子商務學習網誌
第十三講
一、簡述 B2C 電子商務信用卡付款模式。
答:
由於科技的進步,使網際網路發展普遍及快速,消費者的消費型態從傳統的上街購物轉變成網路購物,使消費者在家中就可以購買產品,透過線上交易,為了因應線上交易的需求,付費型態也從原本的面對面交易發展出各式各樣
的付費模式,以下介紹信用卡付款型態。
信用卡付款:
1.線上信用卡。
2.線上信用卡三種類型:
(1)未加密線上信用卡付款。
(2)使用加密過的線上信用卡付款-SSL技術。
(3)使用第三方認證的線上信用卡付款-SET技術。
二、簡述第三方支付
答:
第三方支付是指在交易雙方當事人(買方及賣方)間建立一個中立的支付平臺,為買賣雙方提供款項代收代付服務。
1.第三方付費交易之流程:
買方向賣方選購商品後,選擇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進行貨款支付,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先收受代收款項後,通知賣家貨款收訖,賣家即依買方約定出貨;買方收到商品確認無誤後,可通知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付款給賣家,或在符合一定條件後將代收款項撥付子賣家。
2.第三方付費交易之優缺點:
(1)優點:
①方便、快速,提供個人化帳務管理。
②提供交易擔保(確認收到賣方的商品後,再請第三方支付業者付款),防堵詐騙及減少消費紛爭。
③減少個人資料外洩風險。
(2)缺點:
①成為駭客覬覦對象,造成消費者損失。
②消費者資金遭不肖業者挪用或惡意倒開,衍生索償窘境。
③淪為犯罪洗錢溫床,成為洗錢防制漏洞。
三、行動支付的優缺點
答:
根據行動支付使用對象(消費者和商戶)不同,行動支付的優缺點有哪些?
1.對消費者來說,行動支付優點:
(1)便捷性:便捷性為行動支付的第一點,在過去支付需要攜帶錢包還有貨幣,特別是在紙幣没開始之前,中國的貨幣種類多種多樣,包括貝幣、元寶、刀幣等等,攜帶非常不方便。行動支付政變了這種體驗,使用行動支付只需要一支手機即可,更加方便,快捷。
(2)安全性:很多人都有通經驗,錢包遺失,或者錢包被盜。比如《天下無賊》中傻根辛苦存下來的6萬人民幣被盗,如果傻根那個年代可以用行動支付,直接把這筆錢存到微信支付寶,就防止盗竊的發
生。
(3)環保性:在行動支付出現之前,紙幣被廣泛應用,但是紙幣在流通的過程中,會出現紙幣損耗,紙幣破損現象,過一段時間,銀行就需要回收紙幣,進行銷毀,如果大量的銷毀,無疑對會資源跟環境造成破壞,行動支付大大改變了這種現象,達到改革的作用。
(4)認知性:行動支付讓支付資訊更加及時反饋給用戶,讓用戶對自己的財產情況有更好的認知。從而讓用戶得以合理理財,帳目統計,消費統計,以及合理地支配自己的資金。
(5)理財性:行動支付的幾大巨頭:微信、支付寶都用自己的理財產品,可以讓帳戶的資金錢生錢。以前要想錢生錢還需要到銀行存定期,存取都麻煩,而且還有時間限制。
(6)潮流性:行動支付偏向年輕化,但是由於行動支付具有傳播性,導致現在男女老少都開始應運市場的潮流,開始使用微信、支付寶支付,現在不管是什麼行業,擦鞋的、小飯館、賣包子的都開始使用行
動支付來收款,行動支付已經發展成一種社會潮流。
(7)優惠性:行動交付優惠活動比較多,比如用微信支付、支付寶支付滿額就減這類活動就非常多而且頻繁,而傳統的現金或刷卡這類優惠活動非常少。
2.對消費者來說,行動支付缺點:
(1)被盜風險:由於行動支付是在手機上完成,現在手機木馬層出不窮,犯罪分子很容易透過手機病毒的方式盗竊,這樣對手機上的資金造成了安全問題。
(2)個人隱私洩漏:消費者透過行動支付進行消費,商家掌握了很多消費者的相關數據,如果遇到不良商家,把這些數據進行交易,無疑給消費者帶來了很大的安全隱患,甚至是個人生命跟財產問題會受到
威脅。
(3)手機續航:由於手機具有很大的便利性,現在很少人出去有帶錢了,但是手機的電池續航能力還是不足以應付市場的需求,所以如果一個消費者手機突然沒電,就沒辦法進行消費。
而對商戶來說,行動支付優缺點又是什麼?
3.對商戶來說,行動支付優點:
(1)手續費低:目前官方方面包括微信支付的手續費是0.6%,支付寶是0.55%,如果是100元,就是0.6元和 0.55 元,這個費用特別低,所以很多商家願意接入。
(2)大數據性:因為客戶在使用行動支付的時候,透過微信、支付寶和百度錢包等等方式進行消費,容戶在這些平臺上都是實名認證的,所以行動支付對商家來說,商家可以透過蒐集客戶的消費數據,進行二次營銷,客戶習慣調研等一系列的數據分析。
(3)行銷性:商家可以透過行動支付在節日裡面擴大宣傳效果,進行滿減,隨機減現的活動,來帶動商家的營業額,促進商家的品牌和口碑的建立。
(4)方便管理:行動支付後臺每筆收支明細都非常清晰
。還有日報、週報、月報,非常做帳。此外如杭州微盤雲支付的收銀系統,還附加多收銀臺管理,多門店管理,更方便管理者設立賞罰制度,還能避免呆帳。
(5)智慧化:隨著行動支付的出現,另外一種更深入的收款方式已經出現。來應對市場上由於多種收款渠道無法整合的問題,即聚合支付的出現,聚合了微信、支付寶、百度錢包、京東錢包等收款方式,如果客戶在支付的時候,商家的收銀系統會自動識別是哪一種支付方式,然後進行收款。
(6)多樣化:為商家提供了多樣化的收銀解決方案。比如超商適用的智慧收銀臺,傳統企業適用的POS機,中小型門店的手機收款APP,多碼合一的智慧碼。此外,餐飲等商戶還可以提供掃碼點餐等O2O解決方案。
4.對商戶來說,行動支付缺點:
(1)支付犯罪:據新聞報導,由於行動支付的出現,市場上出現了偷换商家QR Code的犯罪案例,給商家帶了很大的損失。
(2)支付立法不完善:由於行動支付不是以國家來完全掌控,支付在很多方面立法不完善,所以讓很多非法的公司,商家或者企業走擦邊球,謀取利益。
綜上所述,行動支付的利大於弊,行動支付是時代發展變革的一種必然的趨勢,我們應該透過現象看本質,發揮行動支付的最大優勢,取長補短。一起推動行動支付健康有序的發展。
第十四講
一、簡述資料傅輪的安全保護。
答:
網路使用者在利用網路進行資料傳輸時,由於雙方所有訊息的住來均以電磁記錄為之,缺少面對面接觸的機會?不但雙方身分容易假裝,資料在傳送過程亦容易遭到第三人中途攔截竄改,如何利用加密技術與認證機制來保護資料傳輸過程中的機密性,完整性、可用性,和身分的識別性、不可否認性,以確保文 書傳送的公信力,遂成為各國
發展資訊基礎建設的重心。
二、簡述消費者保護。
答:
電子商務不僅僅是另一銷售管道而已,它代表了新商業時代的來臨,一個全新的商業環境、模式、策略及企業與消費者間的關係。對消費者而言,電子商務是一個全新的購物模式,不像傳統購物環境可與業者面對面接觸,事先檢視商品並在熟悉的環境下購物。由於電子商務中充滿了不確定性,使得消費者未能完全信賴此一消費環境,例如消費者無法確定是否會收到如網站上廣告相同的商品,或者是可否放心的在網路上傳遞信用卡資料及使用數位貨幣來付款。
因此要吸引消費者進行網路購物,必須讓消費者獲得和其他交易環境下相同的保障。要達成此一目的,政府、業者及消費者都必須作適當的調整。
三、消費者對網路隱私權的關心事項
答:
1.未經同意蒐集個人資料:絕大部分的消費者並不清楚業者正利用cookies及web bug等技術蒐集其個人資料,大部分的網站在未經消費者的同意下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
2.消費者無法掌握被蒐集的資料:儘管消費者察覺其資料被業者蒐集,消費者往往無法確切知道業者到底蒐集了哪些資料。消費者無法掌握這些資料,更無法確認這些資料是否完全正確。
3.資料將會如何被運用:消費者無法知道被某公司蒐集的資料是否會在未經消費者同意的情況下,被轉賣或分享給其他公司。消費者也擔心業者基於交易目的所蒐集的資料,會不會被當作其他的用途,或是針對哪些資料作出不合理的推論。例如部分公司正利用資料分析(Datamining)工具來分析所蒐集的消費者資料以預測消費者是否會有破產的可能,這種推論完全是根據業者所擁有的資料庫及統計資料進行分析,跟消費者實際的行為無關,卻嚴重影響消費者的權益。
四、經營網站之法律風險
答:
1.網站內容的保護:
企業經營一個網站往往必須投入大量的資源與金錢去豐富其網站之内容來吸引其客戶的到訪,但這些內容卻可輕易的被拷貝及抄襲,因此如何保護電子商務的內容就是企業必須特別注意的,其中許多業者採取的各式各樣的經營策略或技術方式,如登記會員、採取收費制、限制下載等方法,但其最直接的方式,就是要先向網域名稱登記機構登記取得網域名稱,再將其登記成商標或服務標章來獲取法律的保障;再來就是也可在網站中作著作權的通知,禁止抄襲、重製或下載,也是一個可行的保護手段;也有些業者直接訴諸法律,請求保護,而我國的相關法規限制不外乎就是智慧財產權的規範了,企業應時時對相關的法令和規範進行深入的了解與關注,才可避免引發與其客戶或網路使用者之使用爭議(馮震宇,2002)
2.客戶資料的隱私權問題
企業一旦進行e化,在行銷的過程中,往往需要要求客戶在網站上留下相關的個人資料,企業可根據這些資料以資料倉儲或data mining的方式加以分析,以獲得客戶的消費習慣或偏好的資訊等,但這很有可能會侵犯到客戶個人資料的隱私權,在一份IBM關於消費者隱私權的報告中顯示,接受調查的美國消費者有80%認為他們不能掌控自己的個人資料如何被公司蒐集,78%。的人拒絕給予自已的個人資料,因為他們認為這是不安全的,54%的人不在網路上購買產品以避免他們的個人資料在網路上被蒐集;而在另一份Forrest Research顯示有三分之二的消費者對於自己的資料在網路上被蒐集是很憂慮的,這些數據明顯的顯示大部分的人對於網路上隱私權的保護都帶有懷疑且不信任(Belanger、Hiller & Smith, 2002),在這種趨勢下,各國政府紛紛以立法或要求網站自律的方式,像是美國的電子前線基金會(EFF)以及美好商業局(BBB),就先後發起以業者自律的方式,成立TRUSTe組織,推動對個人資料之保護,並訂定保護個人資料或隱私權的準則以遵循,而一些網路業者也成立線上隱私權聯盟來聯訂定保護消費者隱私權的準則,以自律的方式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馮震宇,2002);在歐盟方面規定更是嚴格,制定其法律禁止公司在没有顧客的同意下,將它們顧客的資料販賣給其他公司,並讓這些公司使用在行銷上,這些法令主要是針對那些傳送客戶個人資料的公司以及沒有保障隱私權保護的國家,並禁止它們與歐盟做生意(劉文良,2004):而我國則是以立法的方式來進行這方面的規範,我國在1995年8月11日宣布實施「電腦資料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後改為「個人資料保護法」,)該法對於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使用有很明確的規範。而個資法所包含的範圍包括了公務機關區與非公務機關之學校、醫院、微信業、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及大眾傳播業等行業,而根據個資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未經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登記並發給執照,不得為個人資料之蒐集、電腦處理或國際傳遞功能(樊台聖、李一靜,2000)。
所以企業在蒐集客戶資料的過程中,更是需要知道這些法令的相關規定以免涉及法律上的侵權,最好是遵循以下之大原則:
(1)資料透明性原則:企業應明確的告知消費者其蒐集資料内容及使用目的,並且還要將相關的穩私權保護政策清楚地揭露給消費者知道。
(2)蒐集及使用限制原則:資料的蒐集過程必須合法且公平,並且僅就所需要的資訊進行蒐集,且應取得客戶的同意。
(3)資訊保護:對消費者之資料應為妥當之保護、避免遺失或未經授權之使用、銷毀、修改、再處理或公開。
(4)資訊更改之權力:客戶或消費者必須擁有查詢及閱覽其個人資料,並且要有更改或刪除的權利(Hernando,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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